- 【建工一卡通】投标人认为某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可否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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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系列之异议、投诉
A:可以。投诉弄虚作假,不等同于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不属于法定异议前置的范围。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裁判案例:(2016)川01行终85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首先,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表述来看,投诉对象包括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即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行为均置于主管部门监督之下。而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异议前置,都属于投诉人对招标人或评标人的行为不服进而投诉的情况,不涉及其他投标人的行为。其次,“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外延要广于“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在某些情况下会影响到评标结果,但某些情况下却不会。虽然弄虚作假与评标结果之间可能存在一定联系,但分别作为因素和结论,二者有所区别。如果把弄虚作假的情形一概等同于“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将会引发监管部门实际操作上的混乱,也有悖立法之精神。故七建公司以宏大公司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为由提出投诉,不属于法定异议前置的范围,被上诉人高新规建局受理其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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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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