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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法院支持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受案法院查封晚于其他法院,承包人可否申请受案执行法院处分

诉讼程序系列之轮候查封
 
Q:7.109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法院支持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受案法院查封案涉工程晚于其他法院。如果首先查封法院不及时处分案涉工程,承包人可否申请受案执行法院处分案涉工程?

A:首先查封已经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受案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案涉工程移送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裁判案例(2021)新40执异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是“穷尽执行措施”,并对已经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具备法定情节。本案执行程序中,对庆华环保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轮候查封,本案虽系第三顺序查封,但在本院首先查封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暂不要求处置;第二顺位查封法院是阿拉善盟中院,未通过依法函商取得处置权;阿拉善盟中院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抵押权人,而本案机械工业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据此,本院执行程序中应当依法启动对涉案不动产的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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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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