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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对其施工的人防工程能否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43承包人对其施工的人防工程能否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如该人防工程用于商业用途,其使用权可以通过市场定价进行交易,承包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案例:(2019)粤民终972号
裁判观点关于中大建设公司能否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涉案人防工程是同时作为商城项目建设开发的,亦将用于商业活动,具备商业用途和商业价值,并且其使用的价值可以通过市场进行定价和交换。其次,涉案工程使用收益权利的定价、变现以及可能导致的使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涉案工程的权属、规划及用途,涉案工程性质上仍属于人防工程。最后,涉案工程凝聚了承包单位投入的建设资金、建筑材料和人力,工程欠款可以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既符合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旨意,也符合国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开发利用的政策方向。因此,涉案工程欠款可以就涉案工程经营使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审法院未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利作出区分,概括认定人防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从而驳回中大建设公司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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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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