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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系列之程序
 
Q:7.108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制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裁判观点天享公司提出不存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的天享公司后来在提卡单原件上擅自加文字的问题,天享公司没有伪造证据,更没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天享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天享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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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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