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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的垫资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42承包人的垫资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A:如垫资款已物化到工程上,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如垫资款未实际投入工程,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名为垫资实为借贷”或者“投资行为”,则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2017)鲁民终1629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虽然升阳公司与轻工公司签订的《府上住宅小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将4000万元约定为“垫资款”,但从《府上住宅小区工程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以“垫资”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4000万元不属于工程垫资款,而是借款。关于轻工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为发包人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案中4000万元属于借款,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之内,故轻工公司关于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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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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