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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双方达成和解,撤回了再审申请。法院又收到检察院民事抗诉书的,对抗诉案件应如何处理?

诉讼程序系列之抗诉
 
Q:7.107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双方达成和解,撤回了再审申请。法院又收到检察院民事抗诉书的,对抗诉案件应如何处理?

A:案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则检察院抗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应裁定终结对抗诉的审查;如果已经裁定再审的,应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原案例案号:(2011)民抗字第29号]
裁判观点: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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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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