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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提起确认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诉,但其承建的工程已被执行拍卖,拍卖款项在执行分配中,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

诉讼程序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7.106承包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诉,但其承建的工程已被执行拍卖,拍卖款项在执行分配中,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法院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2款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 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裁判案例(2020)浙0702民初3361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对厂房和办公楼房产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确权案件。经了解,该房产已经于2019年3月19日被执行拍卖,并已成交,现拍卖款项在执行分配中。且原告方自认已经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九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可以认定确权案件不仅限于物权,应包括法定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该案不属于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原告应当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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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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