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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承包人之间有仲裁约定,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诉讼程序系列之代位权之诉
Q:7.105发、承包人之间有仲裁约定,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抗辩(包括程序抗辩),可以对抗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实际施工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裁判案例:(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471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双旺投资公司已与承包人永盛建设公司约定仲裁。实际施工人追究发包人的责任,本质上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诉讼,根据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仲裁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也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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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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