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逾期审核视为认可”,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完成结算审核,后又达成结算协议的,承包人可否主张按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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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A:不可以,应按照结算协议确定的金额结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20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1.2条约定:苏中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恒源公司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毕,否则视为认可。本案中,恒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苏中公司报送的竣工报审资料(结算书),但其未按约在60天内核审合同价款。2017年9月21日,双方才形成了《工程造价结(决)算汇总表》,对最终结算总造价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达成了一致。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后果进行了约定,但当事人此后的行为表明其对该约定实际上进行了变更。直至2017年9月21日,恒源公司应付苏中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才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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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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