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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与上级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后与下级政府签订总承包合同,下级政府欠付工程款,总承包人能否要求两级政府承担连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工程价款
 
Q:6.32当事人标前与上一级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后经过招投标与下一级政府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下一级政府欠付工程款的,工程总承包人能否要求两级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A:如上一级政府未实际参与合同履行,合同及框架协议也没有连带责任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不能要求两级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黔民终1072号
裁判观点签订《框架协议》的双方是虎峰公司和独山县人民政府,《框架协议》载明拟建项目包括涉案项目在内共计六个项目。该事实说明涉案项目工程仅仅是《框架协议》拟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虎峰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与作为发包人的影山镇政府签订了《合同文件》。在虎峰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均是由影山镇政府审核支付,而并非独山县人民政府审核支付。综上,由于虎峰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系影山镇家具产业园8#-12#厂房项目建设工程,根据合同相对性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该工程的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是影山镇政府,故一审认定影山镇政府作为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并无不当。独山县人民政府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人,故虎峰公司主张独山县人民政府连带支付涉案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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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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