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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承包人达成甩项验收、结算的协议,当事人能否据此认为双方已经就解除施工合同达成了合意?

工程价款系列之甩项验收
 
Q:3.239发、承包人达成甩项验收、结算的协议,当事人能否据此认为双方已经就解除施工合同达成了合意?

A:合同解除的,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但甩项验收,甩项的工作在验收后承包人仍应继续施工,因此,甩项验收不等于解除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7条第2款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4.3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996号
裁判观点中南建筑公司主张,其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其后对工程进行甩项验收并进行审计清理,即表明双方实际同意解除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兴城公司以及潜江市政府并不认可中南建筑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已解除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中南建筑公司并无双方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的直接证据。至于工程甩项验收、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审计,与是否解除合同的证明目的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中南建筑公司仅以甩项验收、结算审计的证据主张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已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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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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