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围海造地工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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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权
A:由工程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裁判案例:(2018)津民辖终30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定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铁十五局依据与临港公司签订的《曹妃甸遵化临港产业园一期示范造地及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及《唐山市曹妃甸遵化产业园区造地工程技术说明书》、《唐山市遵化临港产业园造地一期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提起本案诉讼。总承包合同虽系建设工程合同,但“三份文件”内容显示涉案建设工程为造地及土地整理,工程位于海陆两相交汇地带,工程内容涉及道路围堰、软基处理、河道疏浚等项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56条规定的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未排除工程所在地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海事法院辖区,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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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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