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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工程完工后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无法投入使用,发包人可否要求承包人返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损失
 
Q:6.31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因未招标而无效,工程完工后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无法投入使用,因光伏发电产业标准和政策发生变化,工程修复后也没有使用价值,发包人可否要求承包人返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A: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542号
裁判观点高山公司与许继公司签订的案涉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工程总承包框架技术协议》属于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无效,并无不妥。经原审法院对案涉已完成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其中高山公司申请检测的9项内容中,绝大部分工程不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使案涉工程最终无法投入使用,此后国家就光伏发电产业出台了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使案涉工程修复后亦无使用价值,高山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认定许继公司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参照高山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酌定高山公司损失为697万元,判决许继公司赔偿高山公司697万元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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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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