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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登记为非盈利法人的民办学校,为某项目工程价款支付提供担保,出具的担保函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系列之担保合同
 
Q:2.76登记为非盈利法人的民办学校,为某项目工程价款支付提供担保,出具的担保函是否有效?

A:无效,该学校无需对工程价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学校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案例:(2020)琼民终229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双品学校对实验学校所判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品学校于2015年1月15日向路港公司出具承诺书。双品学校虽为民办学校,相较于公办学校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公益目的,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品学校与路港公司的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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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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