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利用发包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偏差进行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发包人能否以不平衡报价为由调整相关分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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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不平衡报价
A:不能。发包人确定承包人中标,是对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认可,存在不平衡报价,不影响该报价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裁判案例:(2017)川05民终18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在总价控制的招投标工程中,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平衡组价,是招投标行业的既有惯例。被上诉人投标时的报价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在确定中标单位之前,应当审查被上诉人的投标文件,包括包干总价及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分部分项报价,上诉人确定被上诉人中标、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主合同、同时在主合同中约定工程变量执行被上诉人已有或者类似的分部分项报价的行为,足以证明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价,包括本案诉争防腐工程报价,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防腐工程报价系笔误的理由,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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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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