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需提供相关材料,承包人未按约提供,发包人可否以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为由拒付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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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系列之进度款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95号
裁判观点:《EPC总包合同》第二卷第5.2条关于“合同进度款的支付”约定:“……与付款有关的节点进度完成后,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及日期上报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按下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进度款支付材料及证明文件。5.2.3申请付款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文件:(1)进度款支付申请4份;(2)节点完工报告及验收证明;(3)与完成进度节点对应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4)已完工程节点应提交的过程技术文件的交付证明;(5)根据合同规定在本次付款中增减款项的证明文件。达华公司在申请第二节点、第三节点、第七节点工程款项时,仍需要按照《EPC总包合同》第5.2.3条约定提交材料,只有在履行该义务之后,方可请求鸿宇安公司支付。在达华公司履行该在先合同义务之前,鸿宇安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节点工程款。达华公司提交的材料并不满足《EPC总包合同》第5.2.3关于支付节点款所需全部材料的约定,特别是未按节点进度提交相应的技术文件,导致建设方无法核算节点工程款数额,故鸿宇安公司拒绝付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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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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