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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需提供相关材料,承包人未按约提供,发包人可否以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为由拒付节点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进度款
 
Q:6.30 EPC合同约定承包人申请节点进度款时需提交节点完工验收证明及技术文件等材料的,承包人未按约提供,发包人可否以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无法确认进度付款金额为由拒付节点进度款?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95号
裁判观点《EPC总包合同》第二卷第5.2条关于“合同进度款的支付”约定:“……与付款有关的节点进度完成后,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及日期上报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按下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进度款支付材料及证明文件。5.2.3申请付款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文件:(1)进度款支付申请4份;(2)节点完工报告及验收证明;(3)与完成进度节点对应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4)已完工程节点应提交的过程技术文件的交付证明;(5)根据合同规定在本次付款中增减款项的证明文件。达华公司在申请第二节点、第三节点、第七节点工程款项时,仍需要按照《EPC总包合同》第5.2.3条约定提交材料,只有在履行该义务之后,方可请求鸿宇安公司支付。在达华公司履行该在先合同义务之前,鸿宇安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节点工程款。达华公司提交的材料并不满足《EPC总包合同》第5.2.3关于支付节点款所需全部材料的约定,特别是未按节点进度提交相应的技术文件,导致建设方无法核算节点工程款数额,故鸿宇安公司拒绝付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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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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