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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将政府环保政策变化等约定为不可抗力,后因政府环保政策变化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能否适用不可抗

合同效力系列之不可抗力
 
Q:2.75施工合同将政府环保政策变化、环保标准提高约定为不可抗力,履行过程中,因政府环保政策变化、环保标准提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能否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其不承担责任?

A:不能,政府环保政策变化、环保标准提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裁判案例:(2020)冀民终349号
裁判观点案涉合同履行发生变化源于2018年2月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发《关于强化重污染应急响应管控措施的通知》、2018年5月武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武安市2018年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于上述文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当事人存在分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三份协议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甲方和乙方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定义不一致。《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的情形,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不具有法定不可抗力特征、超出法定不可抗力范围的情形,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三份合同均对如果国家环保标准要求提高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签订时间在后的两份合同第17.3条还约定因国家政策调整如何处理,证明双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国家环保标准提高的可能性,不满足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之条件,因此本案中政府环保政策调整并不构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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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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