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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同一立项项目签订多份施工合同,部分约定仲裁,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时,可否以工程款合并支付为由将所有合同合并诉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102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立项项目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其中部分合同约定仲裁,履行过程中,存在各合同工程款合并支付的情形,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时,可否以工程款合并支付为由将所有合同合并诉至法院?

A:不可以合并起诉,但仲裁条款无效的除外。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182号
裁判观点中铁公司起诉所涉争议的三份合同中,大市政施工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大市政施工合同与A1地块施工合同、A2地块施工合同签订时间、签约主体并不相同,三份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亦相互独立,因此案涉大市政施工合同与另外两份施工合同系独立并行的合同。虽然根据一审中铁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显示,在履行中存在合并支付案涉三份施工合同项下工程进度款的情形,案涉三份施工合同纠纷一并处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及时解决纠纷,但因仲裁和诉讼系法律明确规定的两种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享有选择权。纠纷发生后,汇盛公司对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受理大市政施工合同项下争议提出异议,主张应按照约定由仲裁裁决,不同意通过本案诉讼一并解决该纠纷,且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已支付的进度款与大市政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对应关系的付款明细。因此案涉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合并支付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导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法执行。同济公司、汇盛公司上诉提出的大市政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主张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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