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人分包时未招标直接发包,该分包合同是否因未招标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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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分包
A:如该分包的工作不属于暂估价范围,或者虽在暂估价范围内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且该分包行为是发包人认可的,工程总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分包合同不因未进行招标而无效。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21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中大公司经招投标承建了桂和公司的桂来高速公路项目后,又将案涉项目第四合同段分包给中铁公司,双方就此分包事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未经招投标,但并不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首先,案涉《总承包合同》是中大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分包合同不经招投标签订,并不影响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实现。其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案涉项目进行分包是有预见和约定的,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中大公司并非案涉项目的招标人,其与中铁公司的分包关系,并非招标投标法立法本意主要针对的招标人与承包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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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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