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设计、采购、安装、土建,后将土建工程交由第三方,发包人能否主张合同关系变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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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合同性质
A: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88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裁判案例:(2020)内民终565号
裁判观点: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问题。案涉《EPC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由天沃公司作为EPC合同承包商,为中谷矿业公司设计、制造(采办)、安装碱蒸发及碱浓缩装置,合同价款8900万元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虽然《补充协议(二)》约定将土建部分对外分包,但并未改变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第269条、第287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正确。中谷矿业公司主张本案应为承揽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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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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