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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生效判决确认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案外人认为其对优先权所涉房

诉讼程序系列之执行异议之诉
 
Q:7.101生效判决确认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案外人认为其对优先权所涉房屋拥有所有权可以排除执行,其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还是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A: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75号
裁判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根据贾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具体理由,贾某并没有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中天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贾某提起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意在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果一、二审法院支持贾某关于执行异议的主张也并不动摇生效判决关于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仅可能影响该生效判决的具体执行。因此,贾某的执行异议并不包含其认为已生效的(2016)吉民初19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的主张,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贾某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上述生效判决的异议,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裁定驳回贾某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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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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