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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结算审核逾期,承包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条款,主张按送审价结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235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结算审核逾期,承包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条款,主张按送审价结算?

A:不能。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计价约定结算,但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结算不可以参照适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99号
裁判观点:《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点的内容为,隆德公司在收到丰和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后的30天内完成审核,并与丰和公司办理竣工结算手续,隆德公司在收到丰和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后的30天内未完成结算审核,视为丰和公司的工程结算已经通过隆德公司的审核同意。首先,本案合同已经认定为无效,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根据该类合同有关劳务与建筑材料物化到工程中的特性,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可参照的内容主要是指工程价款本身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点的约定,并非可参照的合同内容,该约定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即丰和公司并不能期待,隆德公司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的约定在收到预算书后3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否则即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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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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