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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第三人与发承包人达成协议,约定以代付工程款方式将资金出借给发包人,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第三人能否主张免除付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工程价款
 
Q:6.27发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第三人与发承包人达成三方协议,约定第三人以代付工程款的方式将资金出借给发包人,工程总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第三人能否主张免除其付款义务?

A:不能。第三人已经加入债务,应当与发包人连带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裁判案例:(2021)陕民终67号
裁判观点晋能电力与雄风公司及其股东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出借资金为案涉工程总承包价款,出借方式为晋能电力通过雄风公司账户支付给十七局,即以代付工程款的方式完成资金出借,借款期限在项目建成并全站并网发电后届满,期限届满后雄风公司及其股东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偿还。上述约定为有效约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故晋能电力加入了雄风公司与十七局的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虽为无效,但不免除晋能电力加入该合同所体现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晋能电力应依据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在其加入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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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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