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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最低性能指标,发包人实际参与建设,发包人能否因性能指标不达标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合同性质
 
Q:6.26双方签订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但未约定最低性能指标,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实际参与建设过程,并对设计文件具有审查和确定的权利,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发包人能否以性能指标不达标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A:不能。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69号
裁判观点:本案双方所签EPC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案涉风电场的“最低性能标准”应达到何种程度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故对此问题,双方属合同约定不明,电力设计院完成其EPC合同向东方公司移交的案涉风电场应为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案涉《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工程管理机构及业主代表的管理;业主应负责采购合同附件3所列的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初步设计文件在经业主确认后方可实施。上述约定表明,东方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业主方,并非其所称的单纯交钥匙EPC合同,而是实际参与案涉工程建设过程,而且对于相关的工程设计文件具有审查和确定的权利。故东方公司关于本案系交钥匙EPC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案涉风能发电工程经电力设计院总承包后,已经建设完成,并进行了相关的竣工验收,经过试运行后交付东方公司实际使用,对于案涉工程的建设、质量等,东方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电力设计院已经按约履行完成其建设施工义务,东方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东方公司全程参与了案涉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运行等过程,且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使用两年,东方公司对于工程质量本身并无异议,电力设计院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亦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此,东方公司向新疆电力设计院主张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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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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