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成员能否向联合体牵头方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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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系列之价款
A: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联合体牵头方没有向联合体成员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27条第1款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案例:(2018)黔民初12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案涉项目承包人为联合承包体。尽管奥地设计公司系联合体牵头人,但对内其在联合体中只承担总体性事务性工作,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外其在施工合同中的地位与华西装饰公司相同,仅为联合承包体的成员之一,亦不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奥地设计公司虽然系承包联合体牵头人但其并非工程总承包人,华西装饰公司作为承包联合体之一亦非工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其与奥地设计公司并不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华西装饰公司请求奥地设计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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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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