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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两投标人委托的投标代表非同一人但社保参保单位是同一公司,能否因此认定两投标人委托的是同一单位办理投标视为串

招投标系列之串通投标
 
Q:1.145两投标人委托的投标代表非同一人但社保参保单位是同一公司,能否因此认定两投标人委托的是同一单位办理投标视为串通投标?

A:两投标人投标代表的社保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不能推定为两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不能视为两投标人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裁判案例:(2018)皖15行终71号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于投标人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列举了十一项判定依据。上诉人认为络捷斯特公司、浩海心盟公司、中视典公司存在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并提交了投标代表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显示浩海心盟公司的投标代表人操婷、中视典公司的投标代表人袁婷婷在投标期间的社保参保单位是杰尔思公司,但从浩海心盟公司和中视典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可以看出,两公司分别委托操婷、袁婷婷个人而非杰尔思公司为投标代表人,上诉人仅因两人的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而推定上述两公司委托的是同一个单位,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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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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