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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申请仲裁后,因证据不足被裁决驳回仲裁请求,承包人取得相应证据后,又就同一纠纷事项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受

诉讼程序系列之仲裁
 
Q:7.99承包人申请仲裁后,因证据不足被裁决驳回仲裁请求,承包人取得相应证据后,又就同一纠纷事项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受理并裁决支持承包人仲裁请求的,发包人应当如何救济?

A:发包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后一次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第1款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 当事人提出证据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判案例:(2020)鄂08民特10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依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施行“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同一纠纷”,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后,不再受理当事人基于该纠纷的仲裁申请。本案中,从两次仲裁的内容看,存在以下相同:第一,仲裁的当事人相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分别为湖北第二建设公司和荆楚理工学院;第二,仲裁标的相同,前后仲裁均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仲裁请求相同,前后仲裁请求均为要求荆楚理工学院支付适用鄂建文【2012】85号文计算人工费产生的人工费差价。故,本院认定案涉前后两次仲裁应属于“同一纠纷”。荆门仲裁委员会就同一纠纷再次进行仲裁,该情形明显违反了《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结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提出证据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的规定,案涉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情形,荆楚理工学院主张案涉仲裁属于重复仲裁应予以撤销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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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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