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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承包人原因未按时并网导致发包人无法获取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或国家补贴则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价款
 
Q:6.23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承包人原因未按时并网导致发包人无法获取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或国家补贴则合同总价相应调整的,该约定能否参照适用?

A:该约定属于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参照适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案例:(2021)豫民终374号
裁判观点:案涉项目系光伏发电工程,受国家补贴政策影响大,对工期要求高,在双方签订的《PC承包合同》中均有所体现。附件1第2条虽然表述为“无法按要求获取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或余电上网国家补贴的罚则”,但具体内容是关于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并网,导致无法获取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或国家补贴的情况下,合同总价如何调整的约定,而非是对违约形态、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的约定,系对专用条款第14.1条的补充,性质应属结算条款,而非违约条款。案涉《PC承包合同》因非法转包被确认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符合签约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机国能公司关于案涉《PC承包合同》附件1第2条系违约条款,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不应据此下调合同价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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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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