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的部分成员起诉发包人索要欠付工程款的,法院是否应当通知联合体其他成员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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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当事人
A:如诉争内容涉及联合体其他成员权利义务的,应当通知其他成员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裁判案例:(2020)川33民终14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案涉《EPC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蜀源公司、西点公司和蜀通公司,三承包人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并组成联合体中标并承建案涉工程,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蜀源公司、西点公司以及蜀通公司应就中标并承建的项目向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在本案本诉中,蜀源公司诉请主张的工程款系案涉合同总价款中尚未支付的部分,而路桥公司反诉所主张的内容亦包括要求承包人消除合同范围内全部缺陷以及完成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相关专题报告等,双方诉争内容均涉及西点公司和蜀通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通知西点公司和蜀通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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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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