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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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系列之质量责任
A:应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如是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连带承担责任。但发包人对质量问题的产生有过错的(如基础资料错误或者发包人指令原因),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裁判案例:(2022)新民终18号
裁判观点: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案涉“清单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产品结构设计不科学、选材存在质量问题、设计选型不符合合同要求、冲洗程序不科学等原因。案涉工程系EPC总包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购买、安装、维护工作均为旭日公司的相应合同义务,故对“清单工程”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应由旭日公司承担。嘉润公司对案涉设备使用过程中,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事实和双方过错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旭日公司承担80%的责任,嘉润公司承担20%的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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