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总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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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
裁判观点:关于电建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问题。电建公司与光大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光大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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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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