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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承包双方就一个项目签订多份合同,各份合同分别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可否认定双方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关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合同性质
 
Q:6.19 发、承包双方就一个项目签订了多份合同,各份合同内容分别包括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调试运行、技术培训、质量保修等内容,当事人可否主张双方之间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

A:可以。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258号
裁判观点滨海鼎昇公司与远达水务公司之间先后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施工协议》《采购协议》《服务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等合同。从以上合同内容看,主要约定了远达水务公司负责案涉项目工程的全过程建设,其中包括项目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调试运行、技术培训、质量保修等内容,各个合同只是对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某一方面具体内容进行约定。从以上合同目的看,每个合同签订的具体目的不尽相同,但是该具体目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各个合同的最终目的皆是为了案涉项目工程顺利建设使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远达水务公司与滨海鼎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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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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