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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人为联合体,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得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6.16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人为联合体,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得到支持?

A:可以,但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或者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行使期限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案例:(2018)黔民初122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与华西装饰公司及其他联合体成员签订了案涉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华西装饰公司系该EPC合同的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对于华西装饰公司诉请确认其工程价款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虽然华西装饰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联合承包人之一,其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已经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共同认可符合质量规范,华西装饰公司本可就其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双方已于2018年1月22日就华西装饰公司的施工工程价款进行结算,2018年1月22日应为发包人励砺旅文公司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而华西装饰公司直至2018年9月17日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华西装饰公司已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对华西装饰公司诉请确认其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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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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