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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为基坑开挖产生的降水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34承包人为基坑开挖产生的降水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A:降水费是措施费用,属于工程价款,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裁判观点中成煤建公司的工程价款中包含了取水资源费2282688.38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本案中,根据中成煤建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等证据,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中成煤建公司一直为案涉工程降水的事实,取水资源费应系中成煤建公司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直接成本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取水资源费作为建设工程价款,应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鸿昌嘉泰公司关于取水资源费不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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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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