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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鉴定人未到项目现场进行勘验,当事人可否以此为由主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程序
 
Q:8.7 鉴定人未到项目现场进行勘验,当事人可否以此为由主张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A:不可以。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893号
裁判观点涉案《C299号鉴定报告》是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情形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并不是“必须”,故司法鉴定机构即使未派员进行现场勘验,亦不能因此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违法作出鉴定报告。其次,《C299号鉴定报告》是在一审中鑫源建司对《C121号鉴定报告》的内容及鉴定小组人员资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后重新出具的。该份报告上签章的两名鉴定人员均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在鉴定报告书上签名的权力,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建设部给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的相关规定…一、二审法院将《C299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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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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