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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承包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案涉工程,承包人可否主张该借款应视为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应计取利息?

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息
 
Q:3.231发包人在欠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与承包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用于案涉工程,承包人可否主张该借款应视为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应计取利息?

A:发包人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以借款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款项的金额不超过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应视为支付工程款,不应计取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
裁判观点:如前所述,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兵建公司与基础公司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用于案涉工程,且部分合同中基础公司明确注明借款原因系双方未办理结算。因此,在兵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完成工程进度款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其负有向基础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以借款方式向基础公司的付款应视为支付工程款,计取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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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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