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后地基基础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否要求承包人承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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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质量保修
A:可以。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58条第1款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60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
裁判观点:杜班公司主张其责任已经免除的依据是《协议书》第五条,但是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内容为“乙方承揽范围内的工程已经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乙方协助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自相关五方单位签字盖章通过验收后20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承建完成的全部工程验收资料,该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如因乙方不提交项目的竣工资料,甲方有权拒付剩余1000万元工程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该条约定,该《协议书》生效后,杜班公司免除的责任为“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保修责任不同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责任,且《协议书》第六条也约定:“本工程质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杜班公司应当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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