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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担保公司为施工合同承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明确约定该保函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该保函是否有

合同效力系列之担保合同
 
Q:2.72担保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明确约定该保函的效力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该保函是否有效?

A:该保函不是独立保函,施工合同无效,保函也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条第1款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388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783号
裁判观点尽管当事人在《诚意金担保书》中约定担保的效力独立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诚意金担保书》中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二审判决认定该担保书属于从属性保证,并无不当。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钦州港鹰岭至石化产业园铁路项目工程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该项目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二审判决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担保合同《诚意金担保书》亦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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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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