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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地方政府向承包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担保是否有效?

工程价款系列之担保
 
Q3.230地方政府向承包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担保是否有效?

A无效,但地方政府依其过错程度,仍然可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3条第1款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87号
裁判观点:沛县政府向金陵建工集团出具《特别承诺函》,承诺对案涉工程竣工后所欠60%的工程款,若汉之源公司不能按期及时偿还,则由沛县政府用财政资金支付,该承诺系担保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沛县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对案涉工程款不具有担保主体资格,故沛县政府所作的承诺为无效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担保人必然免除担保责任,当事人仍要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沛县政府、金陵建工集团各自的过错程度,判令沛县政府对汉之源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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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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