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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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息
A: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可以参照适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4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备案合同》通用条款26.4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35.1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承担停工损失、工期顺延(20天内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超过20天支付1.5-2%市场利息)。”《备案合同》虽无效,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故案涉工程款利息可参照《备案合同》约定计付…建和公司关于施工合同无效,且建和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一审判决不应判令建和公司按照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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