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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工程价款系列之违约金过高
 
Q:3.227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A: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九民纪要》第50条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109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1日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第三项约定:“若甲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按照未支付节点部分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且甲方需承担未按期支付部分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中铭公司和江都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铭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中铭公司认为违约利息标准过高,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决认定中铭公司按照约定年利率18%支付欠付江都公司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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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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