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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未作出鉴定意见前,法院可否就已经查清的无争议应付工程款部分先行作出判决?

诉讼程序系列之先行判决
 
Q:7.98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未作出鉴定意见前,法院可否就已经查清的无争议应付工程款部分先行作出判决?

A:可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5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对于无争议已付工程的数额和无争议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已经查明,前者采纳杭建工公司认可的数额,后者采纳中广发公司所提举证据中显示的数额。在上述两个数额确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关未作出鉴定意见之前,中广发公司应当向杭建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事实清楚。因此,一审法院在本案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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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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