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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非必须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履行中获得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效力系列之强制招标
 
Q2.70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获得国有资金投资,是否需要补办招投标程序,未补办是否导致原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A不需要,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54号
裁判观点:一建公司与光电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涉案工程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也不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虽然在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后期,光电公司申请并获得了三峡库区产业基金投资补助3000万元作为于该项目扶持资金,但案涉项目合同签订于2010年4月30日,而光电公司提出可行性报告的时间是在2011年1月,正式申请三峡库产业基金投资补助3000万元的时间是在2011年的6月8日。该项目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所以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在前,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施工后期确定投入部分国有资金而认定该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从而否定已经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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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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