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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承包人可否主张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

工程价款系列之计价规则
 
Q3.225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承包人可否主张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A: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4.2条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裁判案例:(2016)苏民终1151号
裁判观点:关于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抗震性能更高加”E”等级钢筋产生的差价问题。鑫泰开发公司在招标时并未要求工程采用加”E”等级型号钢筋,开发区建安公司投标报价遂未以加”E”等级钢筋报价。施工过程中于2011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提高了钢筋抗震等级要求,且文件中明确该修改条文为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修改后的规范要求,案涉工程必须使用且实际使用了加”E”等级钢筋,该部分钢筋差价系因质量验收等级强制性规范调整导致的原设计采用材料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差价,而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因此应当计入工程价款,一审法院对该差价的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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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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