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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已视为验收合格为由,拒绝协助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

工程质量系列之竣工验收
 
Q:4.69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已视为验收合格为由,拒绝协助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A:不能。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后果是由其对所使用部分工程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义务。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法》第61条第1款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裁判观点首先,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法律后果是由发包人对其所使用部分工程承担质量风险责任,而非免除施工单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义务。…本案中,即使认定发包人大兴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后果仅仅是由其对所使用的部分工程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巴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其次,由施工单位协助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是客观需要,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工程质量关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及备案等手续的办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巴陵公司和大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巴陵公司对大兴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的直接协助义务,但从合同目的和办理前述验收备案手续的客观需要出发,要求巴陵公司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亦属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一、二审法院先行判决巴陵公司履行协助竣工验收及备案义务,是因为该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出于保障涉案工程质量和及时解决房屋办证问题、防止诉讼过分迟延的综合考量…故对该部分反诉请求的先行判决不影响巴陵公司在本诉中对工程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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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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