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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有争议,但无法确定合同内工程量及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可否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范围
 
Q:7.95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量有争议,但无法确定合同内工程量及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可否申请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A: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
裁判观点关于本案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否需要重新鉴定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双方当事人对四海园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核对合同内新增的工程量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一审法院根据四海园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中医院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其关于本案应重新鉴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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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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