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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分包人与承包人在诉讼过程中签订和解协议并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承包人不付款义务,分包人可否要求其支付高额违约金

工程价款系列之违约金
 
Q3.222分包人与承包人在诉讼过程中签订和解协议并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承包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分包人主张承包人按和解协议承担高额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A违约金兼具惩罚性,若承包人主观过错明显,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分包人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裁判案例:(2017)京02民终8676号(指导性案例)
裁判观点:本案中,隆昌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如城建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支付款项,隆昌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并要求城建公司承担80万元违约金。城建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未依约向隆昌公司支付剩余的2772857.4元,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剩余的2772857.4元的财务成本,双方所约定的80万元违约金除填补损失外亦具有惩罚作用,一审法院认定涉案80万元违约金系惩罚性违约金,并无不当。城建重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贸易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一定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有损诉讼秩序,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约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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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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