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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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可得利益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8.4 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利润按相关工程项目的报价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裁判案例:(2020)京民终80号
裁判观点:张家口建工集团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属于未来可以获得的利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部分未履行的情况下,该利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故一审法院对于张家口建工集团的可得利益损失在考虑以下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予以酌定:1.可预见性。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玫而美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考虑特殊合同性质及实际履行情况对可预见规则产生的影响。2.减损规则。在玫而美公司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张家口建工集团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3.过错相抵原则。案涉合同虽系因玫而美公司违约解除,但张家口建工集团的施工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故在计算可得利益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因张家口建工集团自身过错对正常水平利润率的影响。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张家口建工集团的预期利润损失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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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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