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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自然人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开发商仅出借资质并不参与投资、建设,不承担风险,该合作开发协议

合同效力系列之合作开发
 
Q2.69自然人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开发商仅出借资质并不参与投资、建设,不承担风险,该合作开发协议是否有效?

A:该协议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挂靠经营,因其意思表示虚假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裁判案例:(2021)甘民终249号
裁判观点:赵某与张某、任某、范某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共同合伙与三叶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长泰绿洲家园项目。但三叶房地产公司与赵某、张某、任某、范某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挂靠,赵某、张某、任某、范某挂靠三叶房地产公司与金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叶房地产公司仅出借资质,不参与项目投资、建设,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并无合作之意思表示,故三叶房地产公司与赵某、张某、任某、范某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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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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