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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将正在施工的项目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可否据此主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

合同效力系列之转让
 
Q:2.68发包人将正在施工的项目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可否据此主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

A:承包人同意的,可以;承包人未同意的,仍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6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551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裁判案例:(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72号
裁判观点:阳光公司称其将案涉项目转让给宏良公司,应由宏良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以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中承包人中建二局对案涉项目转让并不认可,因此,阳光公司与宏良公司之间的项目转让对中建二局不发生法律效力,阳光公司在其与中建二局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仍应由其承担。阳光公司上诉称应由宏良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以及案涉项目在宏良公司名下期间所产生的利息部分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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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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